什么时候设置自然或者机械排烟,汉中加压送风口,是根据建筑结构和产生的烟的质量来综合考虑的。当产生的烟气在中庭中可能出现“层化”现象时(即本标准*4.6.7条提出的烟羽流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度时),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就应设机械排烟并合理设置排烟口;当烟气不会出现“层化”现象时,就可采用自然排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电动多叶加压送风口,尚应按本标准*4.4.14条~*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4.1.3 本标准条文里提到的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相连的每层使用房间,常闭加压送风口,如果有回廊,则是指与回廊相连的各使用房间。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久标识。
6.1.6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